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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英
第 36 條
(罰則)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 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3)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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