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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36 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
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