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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36
三十六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
        具、梯子、安全帶、胸式或全身式救生索等設備,供勞工避難或
        救援人員使用。
        前項救生索,如有必要時,應附有吊升裝置或固定器。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七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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