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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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
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四月
三十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
九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七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發
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考量承接外籍漁工之雇主依第二十條修正規定辦理需有作業期間,為使雇主於法規施
行後能有準備期,爰指定本次修正發布條文之施行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配合行政院核定之「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實施,爰明定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
十日施行。
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案為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修正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
    工有關語文能力規定,於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一年八月
    十七日生效,爰定明本準則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三追溯自一百十一
    年八月十七日施行。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一、配合在臺外國人申請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定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實施,爰修正
    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