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籠之齒輪、軸、聯軸器等有危害工作者之虞之部分,應有防止接觸之護 圍或護罩等設備。
配合本法第一條修正,工作者係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 監督從事作業勞動之人員,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對於機具迴轉部分,設置防止 人員接觸引起危害之護圍或覆罩等安全規定,不限於勞工身份,爰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