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之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 補助及停止補助二年;其已撥付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 助,並以書面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移送行政執行: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 (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