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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36 條
外徑超過九十毫米之管及管台,不得以螺紋旋裝之方法裝設於最高使用壓
力超過一 MPa  之胴體或端板。但供檢查孔使用之螺紋塞子及其他類似配
件,不在此限。
外徑超過一百一十五毫米之管,不得以螺紋旋裝之方法裝設於發生引火性
蒸氣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以螺紋旋裝(be screwed into) 之方法,有易洩漏之虞,故限制以螺紋旋裝方
    法將大管徑(外徑超過九十毫米)之管及管台(nozzle stubs)裝設於最高使用
    壓力超過一 MPa  之胴體或端板。但供檢查孔使用之螺紋塞子(threaded plug
    closures for inspection access holes)及其他類似配件(fittings)除外。
二、對高壓力容器及會發生引火性蒸氣(flammable vapours) 之容器,在使用以螺
    紋旋裝之方法裝設予以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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