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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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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訓練對象及人數限制如
        下:
    (一)內部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外規
          劃訓練課程。上課成員須為該事業單位之員工,並以事業單位
          自行規劃執行為主,委託規劃執行為輔,且單一訓練課程每場
          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五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申請聯合型訓練
          計畫者,單一訓練課程每場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十人以上,五
          十人以下。
    (二)外部訓練:選派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
          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但相同訓練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
        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規劃訓練課程,總班數滿二十五班以上者,
        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程總班數百分之五十
        。其外部訓練課程得於原核定之經費額度內,依執行需求轉為內
        部訓練課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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