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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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裁決代理酬金扶助之標準,參考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個別申請及共同申請之
標準訂定之。
-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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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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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為明確裁決代理扶助以案件為單位,並避免同一裁決案件涉及勞工或求職者二人
以上有重複補助之情形,造成行政資源浪費,爰課予同一案件之當事人應共同申
請之義務,並新增第二項規定。
-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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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條第六款修正工會得申請法律扶助,爰配合酌修第二項規定文字。又申請法
律扶助為個人權益,尚不得強制其應共同提出申請,現行「應共同提出扶助申請
」文字刪除。惟為有效運用扶助資源,避免發生重複扶助情事,針對多數申請人
就同一裁決案個別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申請情事者,中央主管機
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並視為以共同申請方式辦理。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