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第 36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為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輔導雇主釋出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缺,爰為本條
規定。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一、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二○二二年人口推估報告,臺灣將於二○二五年進入超高齡
    社會(六十五歲以上超過百分之二十),如何因應已成為政府的必須面對的議題
    。
二、因此將本條文的「得」改成「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