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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36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補助用人單位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人數限制如下:
一、以用人單位申請日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但員工數為十
    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人。
二、同一用人單位各年度最高補助之人數不得超過十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參照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第八點,定明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補助人數之限制。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參採就業保險促進就業
實施辦法及基於實務執行需要,爰第一項第一款增列文字,以茲明確。另因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要件不同,而有人數不一致之情形,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受理用人單位申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之人數限制,係以投保人數最大值核算得補助之人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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