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36 條
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
一、原申請認可條件異動致資格不符。
二、醫療法所定停業或歇業。
三、因故中止認可醫療機構辦理之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一、參考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
    定,定明認可醫療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認可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亦
    得依事實發生情形逕予廢止其認可。
二、第二款有關醫療法所定停業或歇業,為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二十三條等規定辦理
    停業或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