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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36-1 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十分:
一、測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翻閱試題內容、在答案卷(卡)上書寫。
二、測試時間結束後,仍繼續作答,或繳卷後未即離場。
三、測試進行中,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並即
    時更正。
四、自備稿紙進場。
五、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在測試場地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
七、每節測試時間結束前將試題或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為避免影響應檢人測試作業正常進行、爰參照考選部規定,在考試場所吸煙、嚼食口
香糖或檳榔,經勸導不聽,納入學科測試扣分項目。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參酌考選部試場規則第七條規定,應考人每節考試完畢前將試題、答案抄寫夾離場,
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情節扣分,增列第七款扣分規定。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一、考量技能檢定實務推動需求,應檢人如攜帶含酒精成分飲料進入考場並飲用,將
    引發其他應檢人反彈,進而擾亂試場秩序,並招致外界質疑政府公權力不彰疑慮
    。經參酌考選部訂定之試場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同時審酌技能檢定違
    失處分衡平性,茲將飲用含酒精之飲料之應檢人納入本條文處分對象之一,爰配
    合調整第六款文字。
二、應檢人違反本條文相關規定如經勸導不聽者,係屬違規情節重大者,將依第三十
    五條規定辦理,爰刪列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且經勸導不聽從」等文字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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