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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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影響應檢人測試作業正常進行、爰參照考選部規定,在考試場所吸煙、嚼食口
香糖或檳榔,經勸導不聽,納入學科測試扣分項目。
-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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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考選部試場規則第七條規定,應考人每節考試完畢前將試題、答案抄寫夾離場,
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情節扣分,增列第七款扣分規定。
-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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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技能檢定實務推動需求,應檢人如攜帶含酒精成分飲料進入考場並飲用,將
引發其他應檢人反彈,進而擾亂試場秩序,並招致外界質疑政府公權力不彰疑慮
。經參酌考選部訂定之試場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同時審酌技能檢定違
失處分衡平性,茲將飲用含酒精之飲料之應檢人納入本條文處分對象之一,爰配
合調整第六款文字。
二、應檢人違反本條文相關規定如經勸導不聽者,係屬違規情節重大者,將依第三十
五條規定辦理,爰刪列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且經勸導不聽從」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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