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令工會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前 ,應會商該等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本條新增。 二、工會所舉辦之事業各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令工會停止業務之ㄧ部或全部前,應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