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37 條
(女工產假及工資發給)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共八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假期內工
資照給;不足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