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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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發布第 20、21、23、24、28、31、38~40、43
條條文;增訂第 20-1~20-4、42-1~42-3 條條文;刪除第 41 條條文,
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7 條
前條教材內容之編撰,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符合勞動法令及著作權法有關規定。
二、使用中文敘述,輔以圖說、實例或職業災害案例等具體說明,如有必
    要引用國外原文者,加註中文,以為對照。
三、使用公制單位,如有必要使用公制以外之單位者,換算為公制,以為
    對照。
四、編排以橫式為之,由左至右。
五、載明編輯委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教育訓練教材編輯者尊重他人智慧財產及其應負之法律責任,爰於第一款後
    段增列「著作權法有關規定」。
三、配合原第二十九條之修正,「審查」乙詞刪除。
四、餘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及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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