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教材內容之編撰,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符合勞動法令及著作權法有關規定。 二、使用中文敘述,輔以圖說、實例或職業災害案例等具體說明,如有必 要引用國外原文者,加註中文,以為對照。 三、使用公制單位,如有必要使用公制以外之單位者,換算為公制,以為 對照。 四、編排以橫式為之,由左至右。 五、載明編輯委員。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教育訓練教材編輯者尊重他人智慧財產及其應負之法律責任,爰於第一款後 段增列「著作權法有關規定」。 三、配合原第二十九條之修正,「審查」乙詞刪除。 四、餘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及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