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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第 37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備置指甲刷、肥皂或適當溶液等
洗手、漱口用之盥洗設備,供給作業勞工洗滌,以避免鉛塵之污染。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參酌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研究,以重量百分濃度為百分之零點三之稀
硝酸洗手二次後,再用肥皂洗手,可有效清除鉛塵污染,且不至於造成皮膚傷害,爰
增列勞工洗滌可使用適當溶液清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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