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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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3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施行日期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