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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37 條
勞工保險局辦理本法有關事項,得設審查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組織、職掌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明定勞工保險局辦理本法有關事項時,得設審查委員會,其職掌及組織等授權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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