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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英
第 37 條
代行檢查員於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後,對不合格者應即於原檢查 合格證記事欄或其他必要文件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作成紀錄,並經會同人 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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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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