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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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法人法公布施行,考量該類雇主(例如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亦有聘僱外國人
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需求,爰增列該類雇主資格。
-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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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前於一百零六年至一百零七年間,分別反映提
出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附屬機構經營管理、涉外英語編譯業務及藝文特區劇場幕
後管理等工作之需求。
二、參依本標準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現行已
可聘僱外國人從事運動、藝術及演藝工作。為順應國際交流趨勢及提升政府效能
,考量各級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亦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
作之需求,且均應符合相關人事法規規定,爰予以增列並調整款次。
-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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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及兼顧用人彈性,考量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情況特殊
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例如醫療財團法人、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等,設立規
模及社員人數未必可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條件,為協助其等延攬外國
專業人才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爰增列第二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
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
或第二款所定條件之限制。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