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0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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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刪除第一款與第二款。
二、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應發給之退休金由勞保局匯入勞工
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指定之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考量勞保局辦理退休金
核發作業,已與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登錄該系統即可確認申請人本人基
本資料,應可免除再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另,該局匯款時,係透過臺灣票據交換所媒體自動轉帳平台(ACH) 檢核申請人
身分證號及金融機構帳號一致,確認為申請人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無誤後始
匯入,已可確認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為申請人本人之帳戶。考量社會詐騙事件頻
傳,民眾對檢附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心生恐懼,為減低民眾疑慮並簡化申請手續,
爰刪除檢附勞工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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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新增身心障礙勞工提前請領退休金之制度,爰增訂
第二項,明定該類勞工應填具提前請領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又查非勞工保險或國
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為能確認其身心障礙狀況,俾得與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
險被保險人之失能或身心障礙程度相當,爰明定其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
背面影本,俾審查請領資格。
二、勞工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本細則僅規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未要求其檢附身分證
明文件。惟本條例適用對象已新增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對象,考量該
類人員於申報提繳至請領退休金時,其國籍或身分恐有變更,例如原以居留證號
碼申報提繳退休金之外籍配偶,嗣後因喪失居留權改持護照請領,又其申請時未
於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請領人,勞保局無從依戶政資料比對其身分之正確性,爰
增訂第三項規定請其檢附居留證、護照影本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俾利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