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37 條
吊籠之控制裝置、制動器、警報裝置及開關器之操作部分,應置於易於操
作之位置。並應於易見處標示控制吊籠之動作種類、動作方向、電路之開
閉狀態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