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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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37 條
於胴體、端板或管板等裝設管、管台等時,應採取使其接合部具有安全所
必要強度之方法實施。
對於發生引火性或毒性蒸氣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於其胴體、管板等所設之
孔裝設管及其他類似物件時,應實施止漏熔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第一項規範管或管台等裝設於胴體、端板或管板等時,為安全起見,應採取使其
    接合部具有安全所必要強度之方法為之,例如以擴管方法裝設時,應於擴管後將
    管端擴成喇叭狀再於其周圍施行熔接等。
二、第二項係為防止引火性(flammable)或毒性(toxic)蒸氣之漏洩,應實施止漏
    熔接(seal welding)。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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