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之學員,於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 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者,分署應不予核發補助及停 止補助一年;其已撥付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以 書面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