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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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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之學員,於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
        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者,分署應不予核發補助及停
        止補助一年;其已撥付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以
        書面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移送行政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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