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整理與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中高齡者及高齡 者從事之行業與職業分布、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會 之開發計畫。
為開拓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加強就業媒合,爰於第一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應定期蒐集分析轄內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現況、就業情形及勞動市場供需等資料 ,並於第二項定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調查結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機 會之開發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