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為促使本保險給付之請領者,儘速行使權利,並慮及職業傷病原因即時查證之需求, 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定明本保險給付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