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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37 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為促使本保險給付之請領者,儘速行使權利,並慮及職業傷病原因即時查證之需求,
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定明本保險給付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