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被保險人,其負擔部分保險費之免繳 ,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保險費之免繳,由保險人依核發給付文件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 單,於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扣除之。
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本法之保險費免繳,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 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定明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保險費免繳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