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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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現行月退休金係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為計算基礎
,至身心障礙勞工之請領年限雖係自行決定,惟有關利率及金額計算方式仍與年
滿六十歲申請月退休金者相同。爰於第一項增訂以失能勞工自訂之請領年限代替
平均餘命,作為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月退休金計算基礎。
三、查目前年滿六十歲勞工請領月退休金之平均餘命係以整數計算,爰明定請領年限
亦應以整數計之。另為避免請領年限之變動影響月退休金之核發期間及金額,本
項明定於核發退休金後,該年限不得再為變更。
-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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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條文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移列,並規範年金保險開辦前,月退休金退休金之計
發方式,增訂第一項。
二、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移列至第二項及第三項,並配合第一項文字,酌修第二項文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