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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38 條
主管機關為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處分時,應衡量違反之情節有無
妨害公共利益或影響工會運作及發展,其處分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主管機關為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處分時,因對工會影響重大,故應衡量
    有無妨害公共利益或影響工會運作及發展,且其處分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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