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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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工廠法」第十七條訂定。
-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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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別休假制度有助於勞工恢復工作後所產生的疲勞,亦可維護勞動力,以落實勞
工休息權。
二、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第 132 號有薪休
假公約(Holidays with Pay Convention)明定有薪休假之最低服務年限資格不
得超過六個月。況且,參考亞洲鄰近國家日本,雖未簽署該公約但其勞動基準法
仍賦予勞工工作滿六個月即享有有薪休假制度設計。相形之下,我國勞工特別休
假門檻過高,爰予以修正。
-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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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