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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38 條
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由保險人依據職業災害保
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依下列原則認定或調整後以書面通知投保
單位:
一、同一行業別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二、同一投保單位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其營業項目包括多種行業
    時,適用其最主要或最具代表性事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投保單位對前項行業別及費率有異議時,得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
檢附必要證件或資料,向保險人申請複核。
各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經確定後不得調整。但
有因改業或主要營業項目變更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一、如投保單位未辦理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之調整時,應賦予保險人得主動調
    整之權,爰修正第一項文字,以臻完備。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投保單位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經確定後,除改業外,常有因社會環
    境變遷、產業結構變動等因素,而變更主要營業項目之情事,其適用之行業別及
    費率宜配合調整,爰修正第三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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