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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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進作業安全及兼顧國內事實需要情況,爰參考美國勞工部 OSHA-CFR 29 PAR
T 1926.550(g) 相關規定,增列相關配套管理措施,以規範移動式起重機吊掛
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之相關防範措施。
三、鑑於搭乘設備墜落危害,大多肇生於搭乘設備之構造缺陷及其與起重機之鉸接處
有關,爰對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熔接、鉚接、鉸鏈等部分之施工)等之構造
安全設計、強度計算等,要求雇主應事前委託經認可之專業機構簽認,其簽認效
期最長二年;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等時,應重新簽認。
四、作業前,應進行試吊測試,確認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
、防脫裝置、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應保持功能正常。
五、起重機作業時,應置於水平堅硬之地盤。
六、起重機載人作業進行期間,不得走行。
七、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轉。到達工作位置時,應確實制動。
八、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指派指揮人員。
九、依據作業風險因素擬訂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
使作業勞工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