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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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38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作業現場應設置救援潛水員一名。該救援潛水
員應於潛水作業全程穿著潛水裝備 (水面供氣之頭盔及配重帶除外) ,待
命下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新增條文。
二、為確保潛水作業安全,以應付緊急狀況,作業現場應設置救援潛水員待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