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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38 條
設置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或冷媒設備之壓縮機、油分離器、冷凝器或承液 器及此等間之配管 (以製造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製造設備者為限。) 之廠房,不得因可燃性氣體或冷媒氣體之漏洩致使其滯留於廠內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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