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38 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
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人字臂起重桿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二十一) ,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附表二十一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三、核章格式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