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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38 條
本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所定補助,經勞工保險局審核後,應提請勞工保險
監理委員會審議。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前項補助時,應邀請衛生及職業訓練主管機關代
表、職業疾病專門醫師、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代表及職業安全衛生專家等列
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明定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議審議事項應為本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事業單位,相關團體
申請補助之事項,須邀請各領域專家及代表列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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