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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8 條
選手於競賽進行中,不得與裁判交談。但對裁判人員之宣布、說明或試題
有疑問、缺頁及其他疑義時,應立即於原位舉手,經裁判人員許可後,由
二名裁判人員共同解答或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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