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監評人員資格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至指定術科測試場地擔任監評工 作。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二年。
一、監評人員係指已接受遴聘,擬前往技能檢定術科辦理單位擔任監評工作之人員, 至具監評人員資格者則指納入監評人員人才庫,尚待遴聘之人員,二者身分有別 ,本條文所稱「拒絕至指定術科測試場地擔任監評工作」之人員係指具監評人員 資格者,爰配合修正文字內容。 二、為確保技能檢定術科測試作業順利推動,新增具監評人員資格者違失處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