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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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各技能檢定職類術科測試均須依其測試作業屬性分別規範入場時間,其中部
分職類為確保測試作業之安全性,要求應檢人應準時參加測試前說明會者,未準
時入場者,則不得應檢,另部分職類則因其測試流程特殊,應檢人得不受十五分
鐘應進入考場之限制規定,爰增訂但書規定。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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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第十九條修正規定,前段文字修正,爰除第二項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
式準用第三十三條至前條規定外,其餘術科測試採實作、電腦測試、模擬機具測
試、擬真系統測試或其他配合科技發展、職類特性之方式均適用第一項規定,爰
配合調整第一項文字。
二、配合法制體例,酌修第二項文字。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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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術科測試採電腦測試方式之職類,將比照術科採筆試非測試題方式遴聘監場人員
執行監場作業,相關試場規範應準用學科測試規定,爰酌修第二項規定。
-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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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技能檢定術科測試除採實作方式外,尚有電腦、模擬機具、擬真系統等測試
方式,配合術科測試方式不同亦有不同進出場時間規範,且均載明於各職類術科
試題內,爰酌修第一項規定,以臻明確。
二、鑑於術科測試進出場時間已規範於第一項,又第三十三條係規範學科測試進出場
時間,爰配合調整第二項規定,避免重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