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0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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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原條文第二款至第四款移至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應發給之退休金由勞保局匯入勞工
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指定之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考量勞保局匯款時,係
透過臺灣票據交換所媒體自動轉帳平台(ACH) 檢核申請人身分證號及金融機構
帳號一致,確認為申請人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無誤後始匯入,已可確認匯入
之金融機構帳戶為申請人本人之帳戶。另,考量社會詐騙事件頻傳,民眾對檢附
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心生恐懼,為減低民眾疑慮並簡化申請手續,爰刪除檢附遺屬
或指定請領人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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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內政部「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應
檢附文件,以戶口名簿影本取代全戶戶籍謄本,並增列檢附相當證明文件亦得請
領之規定。
二、配合家事事件法已將死亡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爰將第
一項第一款「死亡宣告『判決書』」修正為「死亡宣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