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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38 條
雇主對所用之高壓氣體容器及其附屬品、附屬設備、管線等應依其內容物
及使用狀況,定期實施安全檢點及維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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