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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用人單位所提之臨時工作計畫申請,經審查核定後
,用人單位始得接受推介執行計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用人單位申請及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程序。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