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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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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前,應於本署所建置之計
        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
        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辦理訓練地點所
        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全年度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附表二)。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包含訓練計畫與事業單位營運
          策略計畫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決
          策者對訓練計畫之預期效益評價等(附表二之一)。
    (四)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但得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設立登記者,免附。
    (五)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本部勞工保險局保
          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六)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七)其他必要文件。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檢附前項文件外,應另加附所
        結合之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附表一之一),以
        及相關辦訓經驗之佐證資料。
        事業單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應另提供繳納差額補助費證明。
        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分署應不予受理:
    (一)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
    (二)未於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