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前,應於本署所建置之計
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
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辦理訓練地點所
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全年度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附表二)。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包含訓練計畫與事業單位營運
策略計畫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決
策者對訓練計畫之預期效益評價等(附表二之一)。
(四)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但得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設立登記者,免附。
(五)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本部勞工保險局保
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六)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七)其他必要文件。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檢附前項文件外,應另加附所
結合之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附表一之一),以
及相關辦訓經驗之佐證資料。
事業單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應另提供繳納差額補助費證明。
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分署應不予受理:
(一)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
(二)未於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