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或再就業,應開發適合之 就業機會,並定期於勞動部相關網站公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得結合雇主開拓各類工作型態 之職缺,並定期公告使前開人員知悉,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