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 ,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 有關保險事務,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定明投保單位為所屬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