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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38 條
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
,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及其他
有關保險事務,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定明投保單位為所屬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之義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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