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3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38 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認可醫療機構有違反醫事法規情事者,應移請直轄市、
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其相關人員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定明中央主管機關發現認可醫療機構違反醫事相關法規,應移請直轄市、縣(市)衛
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對於涉有刑責之相關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