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38-1 條
前條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應具備附表四之資格,並依附表
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前項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應接受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
數每三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
前二項訓練,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之專業團體、機構或訓練單位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新增條文,爰於第一項規定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專業人
    員應具備之資格及應經規定課程訓練合格;另於第二項規定其應接受在職教育訓
    練。
三、為確保訓練品質及齊一對訓練單位之監督管理機制,爰明定第三項規定。針對專
    業團體、機構或訓練單位之認可及管理將另訂定作業要點,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