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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39 條
工會合併後存續或新成立之工會,應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工會之權利義
務。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分,應於議決分立時由會員大
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併議決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使工會合併或分立之權利義務歸屬更臻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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