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合併後存續或新成立之工會,應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工會之權利義 務。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分,應於議決分立時由會員大 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併議決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酌作文字修正,使工會合併或分立之權利義務歸屬更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