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依本法第四十七條改正理事、監事名額或任期者,應於召開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章程時,一併議決其改正實施之屆次及期日。但工會 理事、監事任期於本法施行日前屆滿者,不得改正任期。
工會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修正工會章程之理事 、監事名額或任期時,應一併議決其實施屆次及期日,並明確規範理事、監事任期於 本法施行日前屆滿者,不得改正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