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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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一、參照「工廠法」第十八條訂定。
二、休假及季節趕工,應加倍發給工資。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配合第三十六條增訂休息日之規定,於本條配合增訂工資照給之規定。至休息日之工
作時間依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時數計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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